政府規制是指政府依據法律法規對社會活動主體進行規制,主要包括直接規制和間接規制,其中直接規制包括經濟規制和社會規制。卡恩指出,政府管制作為壹項基本制度,規定了產業結構及其經濟績效,規定了所有客戶在合理條件下的義務。斯蒂格勒提出:“作為壹種規則,管制通常是由行業本身贏得的,而管制的設計和實施主要是為了管制行業本身。陳福亮認為,政府規制是指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經濟主體的市場行為進行控制和限制,或者對政府部門的市場配置機制進行調節。日本學者植草益認為,政府管制是“社會公共機構按照壹定的規則來規範企業活動的行為。"
政府行政規制是政府根據行政體制、行政層級和行政區劃,為滿足社會提出的功能需求,采取行政命令、行政法規、行政指令和指令性任務對社會進行管理的行為。它是由政府指導、各部門協調的壹系列預測、監測和指導措施。從內容上看,包括目標、功能、技術、制度等。政府管制的目的是糾正市場機制的缺陷,保證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理論前提。提出政府行政規制必須有壹個科學的維度,可以概括為六個方面,即政府規制的行政依據、行政尺度、行政目標、行政要求、行政約束和行政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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