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察,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任免公職人員的機關和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監察機關發現任免公職人員的機關或者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不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
第四,給予公職人員行政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分;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第五條給予公職人員行政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得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六條公職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或者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