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又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壹種死刑執行制度。指的是應該被判處死刑,而不是立即執行的罪犯。同時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看以後怎麽樣。適用死刑有兩個條件:壹是犯罪應當判處死刑;第二,死刑是否必須立即執行。死緩是死刑的壹種變通形式,不屬於單獨的刑種。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適用條件、審判程序和刑罰執行方式的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故意,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限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同時決定限制或者減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