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壹歲以下嬰兒的女員工,每班哺乳(包括人工餵養)兩小時,每次30分鐘。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每班女工的兩個哺乳小時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來回路上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2.用人單位不得為哺乳1周歲以下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
3.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哺乳期禁止從事的勞動範圍:
(1)工作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壹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和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理;
(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
不得降低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
第六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