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承擔廣告侵權責任。根據《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廣告主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而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性: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竊他人作品的;(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十)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或者公開傳播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十壹)其他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