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其他重大刑事案件,立案偵查並決定是否逮捕、起訴犯罪嫌疑人。
3.審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自偵部門偵查的案件,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監督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4.起訴刑事案件,支持公訴;監督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是否合法。
5.監督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對確有錯誤的,提出抗訴;監督執行機關執行刑罰活動的合法性。
6.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7.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8.依法保障公民對違法的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控告和申訴的權利,追究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者的法律責任,受理公民的控告、檢舉和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