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和存貨,以歷史成本為計稅依據。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資產時發生的實際費用。
第五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1)購入的固定資產,以買價、支付的相關稅費和直接歸屬於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目的的其他費用為計稅依據;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購買汽車時,實際發生的車輛購置稅、牌照費和生產成本,可直接歸屬於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發生的其他費用,可以計入成本。但企業發生的車輛保險費、車船使用稅和養路費,壹般應在本期費用的“管理費用”中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