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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國家默認傳銷?

國家對傳銷的打擊力度很大,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444號令》。

刑法第224條中的合同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房地產宏觀調控是中央有政策,地方有對策的典型案例。地方政府可以靠賣地賺錢,所以會消極應對宏觀調控。傳銷也是如此。因為利益驅動,地方政府對傳銷執法反應消極。地方政府的利益是:傳銷者集中的地方,多多少少能刺激當地的消費,比如房價上漲,經常集中采購的雞。MLM賣家不全是苦行僧,也有正常的高消費。整個傳銷體系從多次鬥爭中吸取了教訓。只要我不擾民,只要沒有傳銷被抓的直接證據,執法部門拿我沒辦法。因此,當地政府已經越來越習慣於傳銷的存在。與此同時,執法難度越來越大。作為個體執法人員(甚至是領導),他們並不關心每壹個傳銷者背後的血淚。他們只知道這個工作很難抓,很難取證(如果抓到的人不算,要直接取證),很難遣返(即使腿在傳銷者身上,即使送到南極,傳銷者也很容易回來,所以遣返的時候不會買很貴的長途車票),而且是吃力不討好的事情。長此以往,消極應對會成為問題。應該說,在法律層面,國家對傳銷者的制裁並不重,導致違法成本低,執法難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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