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情況下,被收養人最多不滿18周歲,法律規定可以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情形是:
2.失去父母的孤兒;
3.找不到有親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4.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人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或只有壹個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至少30歲。
綜上所述,壹般情況下,被收養人最多十八歲。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要是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在同時滿足其他條件後,就可以被他人收養,即可以成為被收養人。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限制。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該在40歲以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3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壹)失去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1098條
收養人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