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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與明代訴訟制度之比較

無誣告:誣告、反坐比歷代更嚴厲。但對誣告他人罪中的鐐銬、拐杖、弟子、流浪罪的增加是有限制的,即最高刑只增加到100裏拐杖,誣告他人死罪的已執行死刑。誣告者除了被執行死刑,還會把自己壹半的財產給被害人養家糊口。被誣告者所遭受的壹切損失,應當由被誣告者賠償。

嚴禁超越訴訟層次:《大明法·刑法·起訴》:“去找老板告,就五十。”重大特殊案件允許越級申訴,但舉報情況不實者將從重處罰。

酷刑審判:普通罪犯只允許接受鞭刑的懲罰,但司法官員經常使用酷刑,導致許多不公正的監獄。

制定聯合聽證制度:三部門聯合聽證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進行。

案件或疑難案件制度。它是在唐代“三判”的基礎上發展形成的。九大貴族的輪審:官、戶、禮、兵、刑、工六部大臣,連同大理寺的官員、都察院的禦史、總政使,壹並審理。

處理特別重大案件的制度。審判的結果必須呈報皇帝裁決。熱審:在炎熱的天氣裏審判和解散囚犯以清理監獄的制度。法庭審判:法庭派官員共同審查在押犯人的司法制度始於明代。

英宗天順三年,從此正式建立,沿用於清朝。大審:明成祖派宦官與三法首席法官壹起在大理寺審判、記錄犯人的制度。始於明憲宗成化十七年,此後每五年壹長。

審判。

特務機關幹預司法:明朝特務機關統稱為廠衛,“廠”是指東廠、西廠等由宦官組成的特務組織,“衛”是皇帝的衛隊,即錦衣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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