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規範國有土地租賃的若幹意見第六條租賃國有土地時,承租人取得租賃土地的使用權。承租人在繳納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同,可將租賃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出租土地使用權的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承租人將租賃土地轉租或分租給第三人的,租賃土地的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追加租賃關系,第三人取得該土地的其他權利。承租人轉讓土地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取得租賃土地的使用權。更名後租賃合同仍然有效。地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依法抵押的,租賃土地使用權可以相應抵押,但租賃土地使用權只能按照合同租金與市場租金的差額和租賃期限估價,土地租賃合同在抵押權實現的同時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