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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權的法律保護

在我國,保護企業名稱權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民法典、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等。

它們從不同的角度保護企業名稱權,形成了壹個完整而全面的保護企業名稱權的法律體系。

1.民法典對企業名稱權的保護: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當然;企業名稱具有商業價值,對其姓名權的侵犯壹般會造成企業的財產損失,被侵權人有權要求賠償。

2.《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對企業名稱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企業名稱登記的主管機關;

通過行政手段懲罰侵犯他人企業名稱權的行為。行政處罰措施包括:責令停止侵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扣營業執照等。

法律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擅自使用他人註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所在地的登記機關處理。

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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