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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單的法律性質是什麽?

倉單是指保管人收到倉單貨物時,向存貨人出具的,表明倉儲關系存在,保管人願意履行向倉單持有人交付倉單貨物義務的有價證券。倉單的主要屬性是:1。倉單是證券。《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倉單是提取儲存貨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貨權。”可見,倉單表明的是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對交付貨物的請求權,因此是壹種有價證券。2.倉單是重要的證券。根據《合同法》第386條規定,倉單必須由保管人簽字或蓋章,必須有壹定的法律記錄,所以是必備的有價證券。3.倉單是物權證券倉單所含貨物的轉讓,所有權轉移的效力必須從倉單的轉讓開始,所以倉單是物權證券。4.倉單是字面上的證券,沒有必要把證券的字面記載作為證券上權利義務的範圍。倉單記載的事項決定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當事人必須根據倉單上的記載主張自己的權利義務,所以倉單是字面上的有價證券,而不是因為有價證券。5.倉單是自付證券。倉單由保管人本人填寫簽發,付款義務由其承擔。所以倉單是自付證券。倉單是提取儲存貨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由保管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提取貨物的權利可以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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