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210至212條規定了自訴案件。自訴案件主要包括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認為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輕微刑事案件。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條包括下列情形: (壹)被告知後才辦理的案件;(二)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壹條人民法院審查自訴案件後,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壹)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二)缺乏刑事證據的自訴案件,自訴人不能提供補充證據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經依法傳喚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