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條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城鄉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防止汙染環境。
有害廢物是從生活垃圾中分類出來,集中收集的,屬於危險廢物,應按危險廢物管理。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二十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居民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區域的需要,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按照規定的標準建設、改造或者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廁的清掃和管理;相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公廁的保潔和管理。公廁的管理者可以適當收取費用,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造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公廁。公共廁所的糞便應排入貯(化)糞池或城市汙水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