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醫師隊伍建設,提高醫師職業道德和素質,維護醫師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八條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統壹考試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為患者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
(四)努力學習,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三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或者組織應當按照醫師職業標準,定期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業績和職業道德進行考核。
對醫師的考核結果,考核機構應當報準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考核不合格的醫師,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暫停執業三個月至六個月,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後,重新進行考試,考試合格者允許繼續執業;考核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