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七條
藥品生產企業可以將其生產的藥品銷售給合法的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和醫療機構。但是妳不能賣這個企業生產的產品以外的藥品。並且本企業生產的藥品不得銷售給個人、農村的個體開業醫生、診所和城鎮的個體開業醫生、診所。
擴展數據
根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
藥品生產企業和藥品批發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加蓋企業原印章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加蓋企業原印章的所售藥品批準證書復印件;
(三)銷售進口藥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派出銷售人員銷售藥品的,除提供本條前款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授權委托書復印件。
委托書原件應當載明授權銷售的品種、區域和期限,註明銷售人員的身份證號碼,並加蓋企業原印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或簽名)。銷售人員應出示委托書原件和身份證原件,供購藥人核實。
第十壹條
藥品生產企業和藥品批發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出具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藥品名稱、生產企業、批號、數量和價格的銷售憑證。
藥品零售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出具標明藥品名稱、生產企業、數量、價格、批號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參考百度百科-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