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家在銷售商品時泄露個人信息,侵犯了隱私權。
2.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依法保護身份信息、家庭狀況、財產狀況、通訊信息、健康狀況、消費記錄等個人信息。經營者不得要求消費者提供與消費無關的個人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費者的個人信息。
二、侵犯隱私的行為有哪些?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1.通過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幹擾他人私生活。
2.進入、拍照、窺視他人住宅、酒店房間等私人空間;
3.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私人活動;
4.拍攝、偷窺他人身體私處;
5.處理他人隱私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
3.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有什麽區別?
1.隱私權作為壹種特殊的人格權,在性質上屬於絕對權和支配權,對世界產生影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必須尊重隱私權,不得侵犯或者阻礙。個人信息權益不是特定的人格權,而是受法律保護的人格利益。
2.隱私權利人可以自行處置自己的權利,比如在網絡上或向媒體披露自己的私人信息,但隱私不能許可他人使用。個人信息可以被他人使用。
3.根據《民法典》第1033條第五項規定,處理他人隱私信息,要麽是經隱私權利人“明確同意”,要麽是符合法律規定,否則任何組織或個人處理他人隱私信息的行為都構成侵犯隱私權。但根據《民法》第1035條規定,個人信息處理非保密信息,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經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