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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20條規定的內容

第壹百二十條組織、領導或者參加恐怖組織的,領導或者積極參加恐怖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又犯殺人、爆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該條第壹款修改為:“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見刑法修正案(三)。並且根據《刑法修正案(三)》增加:“第壹百二十壹條資助恐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見刑法修正案(三),從而增加了“資助恐怖活動罪”。

其主要內容如下:

刑法第120條規定了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第120條規定了幫助恐怖活動罪,第120條規定了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第120條規定了宣傳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恐怖活動罪。第120條之四是利用極端主義破壞執法的罪行;第120條之五是強迫人們穿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的衣服或標誌的罪行。

法律依據:《刑法》第壹百二十條,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犯前款罪,又犯殺人、爆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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