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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安全生產法》明確賦予員工的權利有()。

法律主觀性:

《安全生產法》明確賦予員工以下權利:1,知情權,即了解其工作場所和工作崗位的危險性的權利;2.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3、拒絕權,即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4.緊急避險權;5.依法向單位要求賠償的權利;6.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崗位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提出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職工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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