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壹個老農民。謝謝妳的邀請。下面就根據我們村最近的確認依據來談談這個問題,和網友們討論壹下。
首先,明確土地權屬原則。既要有利於生產生活,又要有利於社會穩定。結合當地土地利用情況,有效利用政策與法律相結合,分階段區別對待的原則。
土地所有權的基礎:
壹是舊證據,如土改、四定或農業合作化時期的土地證。只要是法律上能認定的證據和信息都可以用。
第二,土地承包。舊合同(我方1984)
第三,還有壹點要補充的,就是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歷史資料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如何形成和演變的資料。
四、如果村集體在確定權屬時已經流轉土地並重新劃分土地的,應當尊重村民小組會議的決定。怎麽分,只要不違反國家現行法律法規,也是國家支持村民自治的好辦法。
最後,(權屬不清,是村與村之間還是村民之間)所有有爭議的土地暫時不考慮!只有在糾紛解決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