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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壹條規定,繼承人應當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
因此,我國沒有類似的規定。被繼承人生前有債務的,只有在繼承人繼承遺產後,才有義務償還,償還範圍只限於遺產的實際價值,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除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不負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壹條繼承人應當以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