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後立即簽發。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用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法院收到民事訴訟請求後,首先需要判斷是否符合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對於符合條件的案件,需要安排聽證時間。結案後,需要依法出具判決書或裁決書。至於具體審理期限,可由法院結合實際情況確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案件。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 *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