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六條明知他人賭博而發放的貸款或者因賭博而產生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拒絕、阻礙公安人員查處賭博,包庇賭博犯罪分子,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賭博、設置賭博場所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通風報信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從重處罰,並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本單位的幹部、職工和居民進行禁賭教育,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查處賭博行為,及時制止賭博或者向公安機關報告查處。對放縱賭博的單位負責人,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行政處分,並可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