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具備法定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或者協議,對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限制處分的權利。沒有其他經濟來源的農民只能在自己的土地上養家糊口。我國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分為:所有權(即集體所有權)和使用權(承包權和經營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剝奪或者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這是可以獲得的,不會隨意收回。當然,在法律情況下,犯了違法犯罪的事情就是另壹回事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剝奪或者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衍生問題:
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應當按照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確認到農民集體成員。非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搬遷,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農民集體多數成員同意並經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異地建房,並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已經擁有宅基地的農民集體成員,非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者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可以按照規定登記發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備註欄應註明“權利人是農民集體原成員房屋的合法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