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除執行攔截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務外,在不妨礙道路交通和安全的場所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交通違法行為,應當在來車方向設置分流或者避讓標誌。
法律依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規範》第七十三條查處違法行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除攔截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務外,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交通違法行為應當在不妨礙道路交通和安全的場所進行,並在來車方向設置分流或者避讓標誌;
(二)機動車駕駛人拒絕停車的,不得站在車輛前強行攔截,或者踩踏車輛,將頭、手臂伸入車輛駕駛室或者攀爬車輛,強行命令機動車駕駛人停車;
(三)除機動車駕駛人駕車逃逸後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趕,可以采取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攔截或者記下車號、事後追究法律責任等措施;
(4)攔截車輛應采用間接攔截方式,如設置交通設施、利用紅綠燈控制被攔截車輛前方停車等。不準站在被攔截車輛的車道上攔截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