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立法法》第八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根據這壹條,確立了法律的溯及力原則:有益於舊的借鑒。
2.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
第1條:“因合同法實施後成立的合同發生的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前成立的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本解釋另有規定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合同法實施前已經作出終審判決的案件,人民法院不適用合同法進行再審。
3.《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33條:“擔保法施行前發生的擔保行為,適用法律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擔保法實施後,因擔保行為產生的糾紛,在本解釋頒布實施前已經定案的。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擔保法實施後因擔保行為產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布實施後仍處於壹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擔保法和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