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重新就業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就業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險待遇等權利義務。用人單位與返聘人員之間的關系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調整。養老金標準為:以上壹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申領基礎養老金時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每1年發放1%。滿壹年後的剩余月份按每月0.083%計算支付。計算公式:基礎養老金=(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申領基礎養老金時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剩余繳費月數×0.083%)。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壹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和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這壹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