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要約的撤銷有什麽規定?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後,受要約人承諾之前,意圖使要約失去法律效力。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回的區別在於,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後;要約的撤回是使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要約的撤回是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失去法律效力;撤回要約的通知只要在要約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即發生效力,而撤回要約的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不壹定發生效力。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要約不得撤銷。《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可以撤銷,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要約人通過確定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的準備。第四百七十七條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是通過對話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取消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以上是網絡編輯整理的《關於取消優惠有哪些規定》。如果您還有疑問,可以直接在線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要約人通過確定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