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釋制度是指劃分國家法律解釋權限的制度。我國以人大常委會解釋權為核心和主體的法律解釋制度的基本含義是,人大常委會以法律解釋的權限行使立法解釋權,其目的和任務是“需要進壹步明確具體含義”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
需要明確適用的法律依據。行政解釋和司法解釋的目的和任務是解決具體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三種解釋的關系中,立法解釋是行政解釋和司法解釋的基礎;在法律解釋方面,立法解釋的效力最大,其他國家機關對法律的解釋效力不及立法解釋。
請求法律解釋:
可以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法律解釋的機關和部分:
中央政府(即國務院)、中央軍事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法律解釋。
很多人可能會認為,既然憲法是法律,那麽解釋憲法的機關就必須是最高法院或者最高檢察院這樣的司法機關。其實並不是。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憲法。
因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權力機關,所有的法律都必須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通過,而作為最重要的憲法,自然也是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壹樣由立法機關制定,其解釋權自然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有。
以上內容請參考青海法網-解釋憲法的機關是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