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農村水產養殖新規

農村水產養殖新規

法律分析:1。國土資源部制定的最新《全國土地分類》和《關於養殖用地如何處理的請示》規定,養殖用地屬於農用地,在其上建設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進行養殖不再按建設用地或臨時用地審批。可見養殖用地審批越來越嚴格。

2.養殖用地可以不建設,主要需要滿足環評設計的要求,動物防疫條件證明也要有,否則會對環境和生活造成影響。

3.此外,養殖用地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不允許破壞種植條件和耕地的耕層。

(2)不能建在農田保護區,只能建在無保護的農田上。

(3)禁止在禁區內興建農場。必須遠離河流、飲用水源和村莊。

(4)必須滿足環評設計要求並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二十二條,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商品畜禽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生產經營的種畜禽必須是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認定的品種和配套系,或者是批準引進的境外品種和配套系;(二)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養殖設施和設備;

(四)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種畜禽防疫條件;

(五)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和養殖記錄制度;

(六)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上一篇:妳好,我想成為翻譯專業的學術型研究生。屬於哪個方向?謝謝妳
  • 下一篇:女孩的法定結婚年齡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