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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可以在離婚案件中為原告辯護嗎?

法律主觀性:

近年來,我國民事訴訟案件中離婚案件的比例較高。由於離婚雙方沒有相關的法律知識或精力親自處理離婚訴訟案件,壹般會聘請律師處理離婚事宜。在起訴離婚原告的案件中,律師可以代替原告出庭。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出庭參加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是壹個原則。壹般來說,當事人委托律師並出具授權委托書後,可以不參加庭審。《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除非本人不能表示意思,本人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下列情形: (壹)年老體弱或者因行動不便不能出庭的;(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崗的;(三)道路特別長,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出庭的;(五)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作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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