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麗萍律師在此建議,事實收養關系的認定需要有長期共同生活的客觀基礎,因此當事人需要保留共同生活的證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典實施前成立的事實收養關系公證的解釋》第三條近日,壹些地方就收養法實施前成立的事實收養關系能否公證的問題進行了請示。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認為對於收養法實施前成立的事實收養關系,當事人可以申請事實收養公證。當事人能夠證明雙方確實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與父母子女相稱的事實上的父母子女關系,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確實已經消除的,可以為當事人辦理收養公證。因收養事實,雙方達成收養協議或共同生活時,收養關系成立。事實收養的公證由收養人住所地的公證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