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沒有司法判例的概念。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權利義務糾紛,是人民內部矛盾。刑事案件則是危害社會,觸犯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屬於階級矛盾性質。
認定故意傷害罪的標準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維護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2.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3.主語是壹般主語;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致人輕傷的,必須已滿16周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4.主觀上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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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壹)告知處理情況;
(二)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