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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預售辦法如何規定?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在建房屋提前出售給中標人,中標人提前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為。具體來說,習慣上把在建的、尚未竣工的、不能交付的、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稱為期房。

中國大陸頒布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確立了預售許可制度,並對預售條件和監管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各大城市商品房預售比例普遍在80%以上,有的城市甚至達到90%以上。

商品房預售許可制度的建立與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發展進程密切相關。長期以來,我國城鎮住房總量不足,商品房供不應求。加快建設,增加住房供應是客觀需要。商品房預售制度加快了整個建設資金的周轉,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資金使用成本。

商品房預售應符合哪些條件?

(壹)已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已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建設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法律依據: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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