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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控制人與法人的責任劃分

實際控制人與法人的責任劃分如下:

1.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責任是對自己的違法違約行為承擔責任;

2、因為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並享有法人財產權。因此,法人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實際控制人與法人的區別在於:

1.企業法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

2.實際控制人是指公司的實際管理人。50%以上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責是:

1.法定代表人違反法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股東抽逃出資,法定代表人協助抽逃出資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法定代表人未盡到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股東出資未足額到位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綜上所述,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責任是對自己的違法違約行為承擔責任。因為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因此,法人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註冊。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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