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產權人同意,出租的地下停車位可以轉讓。物業車位可轉讓產權,產權期限為70年,與商品房期限壹致;泳池車位歸業主* * *所有,不能轉讓,買受人拿不到產權證;人防車位開發商只擁有車位使用權,不可轉讓。
車位合同可以轉讓,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除下列情形外,債權人可以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人:
1,根據合同性質不可轉讓;
2、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3.依法不得轉讓。
轉讓車位時,要確定轉讓人的身份,看其是否有意願簽訂轉讓合同,車位產權是否齊全。
轉讓車位時,需要確定是否轉讓車位的使用權或所有權。如果是使用權,只有20年,如果是所有權,最長不得超過70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43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其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