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金調整為按照職工死亡當月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標準支付。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壹次性撫恤金調整為職工死亡當月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20個月的標準。以前只是按照10個月的標準發放。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壹次性撫恤金調整為其死亡前最後壹個月20個月基本養老金的標準。
從2007年7月1起,供養直系親屬月生活費標準調整為:遺屬為非農業的,省轄市城鎮戶籍月生活費標準由260元調整為300元,縣(市)城鎮戶籍月生活費標準由110元調整為220元。遺屬為農業人口的,月生活補助標準由70元調整為150元。對無子女的孤寡老人、殘疾兒童等,在上述標準上再加20元。遺屬生活補助費從員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