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從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出發,那麽就沒有根本沖突。然而,存在嚴重的沖突。在封建法制比較完善的唐代,我們都知道金科玉律,傳統的宗法觀念(應該屬於道德範疇)與法律發生了沖突。按照唐朝的法律,毆打皇帝的親屬(指立下大功或以上的皇太子、公主的親屬,公主應在其中)是十惡不赦的罪行。但是打老婆在當時並沒有觸犯法律,也沒有太大的道德過錯。這種沖突不應該屬於法律之間的沖突,而基本上屬於道德與法律的沖突。在三Crys大廳,秦英殺死了君主,根據法律這是壹個非常嚴重的罪行,但他沒有被處決,這應該是基於道德和倫理的考慮。清朝有壹次修法,修法者與地方官員關於“未婚女子與人通奸”是否犯罪的爭論,應該屬於法律與道德的沖突,壹直討論到清末都沒有結果。我們現在還引用當時的壹句名言:古人說“以政導之,以刑懲之”,意思是說,在法律力所不及的地方,我們可以另辟蹊徑。這是對法律與道德關系的恰當表述。在河南內鄉縣,有壹塊“正義、法律、人情”的牌匾,也從側面說明了這壹點。所以道德和法律本質上並不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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