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由保障金征收機關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報送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繳納未繳納的款項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證金的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第二十七條保障資金籌集和使用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保障資金籌集和使用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擴展數據: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七條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為職工或者依法與就業年齡段殘疾人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1年以上(含1年),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
用人單位安排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3級)的1人就業的,按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殘疾人就業人數。
百度百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