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依照《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因環境汙染造成損害的,由汙染者承擔責任”。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造紙企業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但是,雖然《環境保護法》直接規定了適用《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但《侵權責任法》第五條規定:“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擴展數據:
環境汙染行為人雖然達標排放汙染物,但只要從事排放並造成危害後果,就應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不得以達標排放為由免除其民事責任。
這意味著,法律行為(如達標排放汙染物或繳納排汙費)只要造成損害,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可以免除行政責任。通過這個案例,也可以警示很多企業,即使合法達標也要加強管理,避免造成汙染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參考資料:
中國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侵權責任法(主席令第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