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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哪些行為屬於送達?

送達是指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或者法律文書送達受送達人的訴訟行為。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有直接送達和留置送達。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送達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件送達、轉發送達、公告送達、外交送達。

送達的目的是使受送達人知道送達文書的內容,從而參與訴訟活動,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壹送達就有壹定的法律後果。

擴展數據:

法院服務的特點:

1.送達的主體是法院。

送達主體必須是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向法院提交訴訟文書或者其他文件,或者相互之間提交訴訟文書或者其他文件,不叫送達,不能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定。

2、接受送達的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送達是法院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的壹種訴訟行為。法院在訴訟程序之外或者雖在訴訟程序之中,但向訴訟參與人以外的人發送或者提交材料,如上下級法院之間傳遞案件材料,不屬於職務行為。

3.送達的文書主要是法律文書和訴訟文書。

法院在訴訟中送達的法律文書和訴訟文書主要有:判決書、裁定書、起訴狀副本、答辯狀副本、反訴書副本、上訴狀副本、各種通知書(如案件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出庭通知書等。)、傳票、調解書、支付令等。其他文件的送達不能稱為送達。

4.交付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進行。

送達必須按照民事訴訟法進行,否則不產生法律效力,達不到預期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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