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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對社會關系的調整機制和範圍是什麽?

實際上,民法的調整機制是以私法自治原則為基礎,以任意性條款為補充,強制性條款為例外。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合法有效的意誌受民法保護。

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通過意思表示或法律規定賦予當事人權利和義務。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對當事人社會關系的攫取。民法不壹定調整其所有的社會關系,而只是民法意義上的社會關系,比如買賣。友情關系、請客吃飯、站隊等不受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不能追究違約責任。

調整範圍:平等主體之間的壹切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關系分類

隨著人類改造自然和社會的實踐活動的深入和拓展,歷史上形成了復雜、多樣、多層次的社會關系。馬克思主義哲學科學地揭示了各種社會關系之間的隸屬關系,並據此將社會關系劃分為物質關系和思想關系兩個基本範疇。

物質關系是人們在生產活動中形成的必然聯系,獨立於人的意識和意誌。思想關系是通過人的意識形成的,是物質關系的反映(見物質的社會關系和思想的社會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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