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免分為特赦和特赦。大赦的適用範圍很廣,可以免除刑罰的執行和刑事追訴,即同時消滅刑罰和犯罪。赦免的罪行不能作為前科和累犯的理由。特赦範圍小,只對特定的人免於刑罰,必然導致其犯罪。赦免可以調解社會矛盾,有時是政治博弈的結果,需要考慮社會和人文因素。
史書上早有記載。《尚書·順典》有“赦災”;《易捷卦》有“赦擅入罪”;李周·秋官·斯慈有三種寬恕,即第壹種寬恕年幼者和弱者,第二種寬恕老婦人,第三種寬恕愚蠢者。起初,“赦免”只用於個別的人和事,僅限於“過失”、“意外”或疑似入獄。春秋戰國時期,只有在諸侯國範圍內才有“罪人赦”或“罪人赦”。“大赦天下”始於秦二世第二年(公元前208年)。
漢高祖在位12年,被赦免9次。此後逐漸定制化,頻繁赦免。有的三年原諒壹次,有的壹年壹次,有的壹年兩三次。不僅是皇帝登基、改年號、立皇後、立太子、生皇帝的孫子,還有謀反和疆土、災病、郊祀天地、大典,甚至還有篆刻印章、頒布新法、收購珍禽異獸。赦免的名稱很多,有“大赦”、“屈赦”、“有效赦免”、“永遠赦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