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與學生有關的法典案例:李今年九歲,根據當時的法律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某小學三年級學生。2015年某日下午讀書時,李在教室用桶裝水噴到同學錢身上,錢告訴了班主任宋。宋對李、錢進行了批評教育,繼續上課。後來李在做眼保健操時,將水噴到同學楊的臉上,楊告訴了正在批作業的宋。宋把李叫到講臺上批評,並給李的父母打了電話。李情緒激動,要求老師不要打電話,電話未接通。宋繼續批改作業,讓李站在講臺旁邊反思。下課後,壹些學生,包括李,去了洗手間。期間,李從學校教學樓二樓無圍欄的窗戶跳下,致墜落,構成八級傷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9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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