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隱瞞、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也就是說,不知情不屬於“明知”,所以不構成犯罪,更不構成犯罪。
擴展數據:
在我國,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壹般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到六個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和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