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投資之名其實是民間借貸,指的是投資入股的外在形式,而本質是民間借貸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行為。投資入股形成的法律關系與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在資金性質、主體權利義務、主體地位、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等方面存在差異。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投資入股其實是民間借貸”這種做投資但不實際參與管理的合同糾紛。因此,我所根據實踐經驗,將投資的法律關系認定為民間借貸。壹般情況下,投資者投資後,無論是股東還是職工,都依法享有對所投資企業經營管理的基本經營決策權、知情權和監督權。如果投資方與當事人簽訂投資協議,但協議中沒有約定投資方實際參與或管理被投資企業的事務或投資方不實際參與上述管理,壹般會認定為借貸關系。投資壹般參與投資項目的管理,而借貸不參與借款項目的管理和經營,約定期限屆滿收回貸款本息。裁判的要旨是,投資與借貸的區別在於,是參與投資項目的實際經營管理,還是參與經營管理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人民法院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相關但非同壹事實的線索、材料的,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