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入開展信用農戶評選和信用村鎮創建活動,營造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
2.進壹步解放思想,積極探索清收新路子。
3、繼續加大依法催收力度,嚴厲打擊逃廢債務行為。
4.完善不良貸款清收方法和制度,增強清收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5.增加放貸,防範新增貸款風險,不斷提高信貸資產質量。
法律依據: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不良貸款的認定標準和程序,加強信貸資產質量監控,防範和化解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辦理的所有境內信貸業務,包括本外幣貸款、境外融資貸款、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保函等表外信貸業務以及其他商業銀行有風險的信貸業務。政策性銀行和其他從事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不良貸款是指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以下簡稱“壹貸多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