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銀監會《關於完善和創新小微企業貸款服務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的通知》第三條積極創新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服務模式。對流動資金循環貸款到期後仍有融資需求、暫時出現資金困難的小微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在其主動申請後,根據新增貸款的要求,提前進行貸款調查和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小微企業,經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查合格後,可申請續貸:
(壹)依法合規經營;
(二)生產經營正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三)信用狀況良好,還款能力和意願較強,無挪用貸款資金或欠貸款及利息等不良行為;
(四)原有流動資金循環貸款正常,且符合發放新的流動資金循環貸款的條件和標準;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意續貸的,應當在原流動資金周轉貸款到期前,與小微企業簽訂新的貸款合同,需要擔保的,簽訂新的擔保合同,落實貸款條件,通過新的貸款結清現有貸款,允許小微企業繼續使用貸款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