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市對生產方的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必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具體情節,
紀律處分。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開除黨籍:
(壹)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緩刑)的;
(二)被單獨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含三年)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三年)或者管制、拘役的,壹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應比照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應報上級黨組織批準。